公司決議的效力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只要你在一條路上付出的足夠多,能夠持之以恒,就會有夢想成真的那一天。202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大家能認真學習,及時的查漏補缺。
【知識點】公司決議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內容導航】
1.決議不成立
2.決議無效
3.決議的撤銷
4.原告資格
5.被告
公司決議的效力
1.決議不成立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37條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3.決議的撤銷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決議無效VS撤銷
違反 | 法律效力 | |
決議內容 | 法律、行政法規 | 無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銷 | |
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 | 法律、行政法規 | |
公司章程 |
4.原告資格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請求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5.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原告與被告
訴訟請求 | 原告 | 被告 |
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 | 股東、董事、監事等 | 公司 |
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 股東 | |
請求解散公司 | 股東 | |
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 股東 |
6.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