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與法定的關系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始有終,堅持把它做完,千萬不要輕易放棄。2022年中級會計備考基礎階段學習已經開始了,希望大家能堅持自己的選擇并為之付出努力!
【知識點】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內容導航】
1.法定
2.先法定后約定
3.3.先約定后法定
約定與法定的關系
1.法定
大多數法律條文屬于這類,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
2.先法定后約定
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3)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先約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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