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范圍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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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訴訟的范圍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第八單元 行政訴訟
【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范圍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行政處罰行為)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行政強制行為)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行政許可行為)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行政確權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行政征收、征用行為)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侵犯經營自主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排除或者限制競爭行為)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行為)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行政給付行為)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行政協議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家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終局行政裁決行為)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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