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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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第七單元 行政復議
【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4.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對于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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