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范圍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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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行政復議范圍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第七單元 行政復議
【內容導航】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處罰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強制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行政許可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行政確權行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侵犯經營自主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侵犯承包經營權行為)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為)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行政審核行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行政不作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行政給付行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內部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2)抽象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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