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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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第六單元 訴訟時效制度
【內容導航】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鏈接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的問題,但不能延長;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的問題,但可以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5)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6)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査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7)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10)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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