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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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第一審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內容導航】
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4.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5.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6.小額訴訟程序
(1)在滿足簡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適用更為簡易的小額訴訟程序。其中,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但在2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2)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
(3)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涉外案件;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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