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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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權的設立
1.什么是抵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水塔、橋梁、林木等)可以抵押。
(2)地
①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提示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法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房地一體”)
【提示2】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2016年綜合題)
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提示1】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提示2】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3)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海域使用權;
②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③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④交通運輸工具;
⑤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4)其他不得抵押的財產
①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②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流押條款(2016年綜合題)
根據《民法典》第401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4.抵押登記
(1)不動產(2016年綜合題)
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用益物權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動產
①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綜合題)
②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提示】《民法典》擴大了正常經營活動買受人規則的適用范圍,該規則不再僅限于動產浮動抵押適用,而是適用于所有的動產抵押。
5.抵押擔保的范圍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如未約定,全額擔保)
【相關練習題】
【判斷題】甲向乙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約定,若甲到期不返還借款本息,該房屋所有權歸乙。借款到期,甲無力還款,乙有權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甲應當配合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
【答案】×
【解析】“若甲到期不返還借款本息,該房屋所有權歸乙”屬于流押條款,借款到期,甲無力還款,乙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權,而是應將該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優先受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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