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方式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預習知識點
明確自己的方向,在中級會計考試的學習中才不會迷路!2022年中級會計師備考已經處于預習階段,希望考生們能好好學習,為實現自己的目標努力!
【知識點】保證方式
1.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2.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提示】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④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認定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9年、2018年綜合題,2017年簡答題)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提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教材未收錄)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提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