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保險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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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
1.保險人(保險公司)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①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②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③設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
(2)保險公司的終止
①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管);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2.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1)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3)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4)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3.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
(2)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3)與保險代理人不同的是,保險經紀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但其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保險代理人VS保險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 |
維護利益主體 | 保險人 | 投保人、被保險人 |
地位 | 保險人的代理人 | 既不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 |
名義 | 以保險人的名義 | 以自己的名義 |
身份 | 單位or個人 | 只能是單位,不能為個人 |
傭金支付主體 | 由保險人支付 | 一般有保險人支付,可以依合同約定由投保人支付,但不得同時向雙方收取傭金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險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相關內容。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經確定,考生們要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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