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打卡——證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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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律制度】
1.證券的種類
(1)股票
按票面上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①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②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記名,也可以不記名。
根據股東權利、義務的不同進行分類:普通股和優先股
①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普通股股東享有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②優先股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份。公司對優先股的股利須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
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但是優先股在公司經營管理上一般就不再享有表決權。
【提示1】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
【提示2】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
(2)公司債券
【解釋】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企業債券的一種。
①和公司股票相比,公司債券的特點是:債券是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享有要求公司還本付息的權利;股票是股東權憑證,股東享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利潤分配權。債券有償還期限,股票沒有償還期限。債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與公司的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比股票小。
②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附認股權的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雙重法律特點。
2.證券的發行
(1)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看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②看人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③看方式:以公開方式(廣告、公開勸誘等)發行。
(2)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額(平價),也可超過票面金額(溢價),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折價)。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應當列為資本公積金。
【相關鏈接】公司“公積金”
類型 | 來源 | 用途 | |
資本公積金 | 股票發行的溢價款 | (1)彌補公司虧損 【提示】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 【提示】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 | |
盈余公積金 | 法定公積金 | (1)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 (2)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之前應當先補虧 | |
任意公積金 | 按股東(大)會決議 |
(3)證券發行的審核
①注冊制
注冊制是證券發行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公開,制成法律文件,送交監管機構審核,監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符合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制度。
注冊制度下,審核機構只負責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進行實質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后,經過法定期間,監管機構若無異議,即可發行。監管機構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準而拒絕發行。
②核準制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全部的,可以供投資人判斷的信息與資料,還要符合證券發行的實質性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發行人提出的申請以及有關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發行人得到批準后,才可以發行證券。
【提示】新《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3.證券承銷
(1)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解釋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解釋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同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3)“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的,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4.證券交易
(1)股票轉讓限制
發起人 |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
董監高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 |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但是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上述轉讓比例的限制 | |
短線交易 | ①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
②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提示1】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提示2】上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行為特征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通過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者依此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買賣證券的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發生重大遺漏的行為。
虛假陳述行為的主體是指依法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人和證券服務機構;虛假陳述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以及不正當披露。
④欺詐客戶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及相關活動中,違背客戶真實意愿,侵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的主體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特征。
5.上市公司收購
(1)取得控制的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①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②投資者可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③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④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2)一致行動人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包括但不限于):
①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②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③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④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⑤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⑥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⑦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3)持股權益變動披露
①5%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達到或者超過”5%,投資者應當在協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履行權益報告義務。
②5%±5%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提示】違反①、②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③5%±1%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無須暫停買賣,無須書面報告證監會和證交所,但需要通知和公告)。
(4)要約收購
①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②收購要約的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除外。
③收購要約的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④收購要約的變更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除外。
【提示】收購要約的變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購價格;②減少預訂收購股份數額;③縮短收購期限;④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⑥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股票。
⑦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
6.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可以分為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或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1)定期報告
①年度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②中期報告: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③季度報告: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2)臨時報告
①“股票發行公司”發布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②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發布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涉及股票上市的公司 | 涉及債券上市的公司 | |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 (1)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
(2)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 (2)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 |
(3)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 (3)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 (4)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 |
(5)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 (5)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 |
(6)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 (6)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 |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 ||
披露時點 | (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自起算日起或觸及披露時點的2個交易日內)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①董事會或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②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 ③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并報告時 | |
(2)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
注:以上預習階段學習打卡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班授課講義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證券法律制度相關內容。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已經確定,考生們要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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