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制度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四章預習知識點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實現夢想的一瞬間,而是堅持夢想的過程。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希望你能把備考的過程當做享受,努力朝目標邁進,直至實現夢想!
【知識點】證券承銷制度
1.證券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提示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提示2】證券包銷分兩種情況:(1)先包后銷,即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于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于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2)先銷后包,即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2.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聘請承銷團承銷的,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3.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5.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相關知識點】
【單選題】下列有關證券承銷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采用包銷方式銷售證券的,承銷人可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
B.證券承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C.采用代銷方式銷售證券的,承銷人應將發行人證券全部購入
D.代銷期限屆滿銷售股票數量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50%的為發行成功
【答案】B
【解析】(1)選項A:所謂“包銷”,即未售出的證券應由證券公司“包”下來;(2)選項C:所謂“代銷”,即代為銷售,承銷期滿未售出的證券,應退還發行人;(3)選項D: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