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的效力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二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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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公司決議的效力
(一)決議的效力樣態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未開會)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未表決)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未達出席條件)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未達通過比例)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2.決議可撤銷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導致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決議無效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決議效力瑕疵訴訟
1.原告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請求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2.被告
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三)影響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已經與善意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不受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的影響)
“公司決議的效力”要點綜述
【相關練習題】
【單選題】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兩名股東,分別持有70%和30%的股權。2021年2月,乙發現該公司基于股東會2020年2月作出的增資決議增加了注冊資本,乙的持股比例被稀釋。經查,該公司2020年2月并未召開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如果乙擬提起訴訟推翻增資決議,其訴訟請求應當是( )。
A.撤銷決議
B.確認決議不成立
C.確認決議無效
D.確認決議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未開會”:決議不成立。
【單選題】2020年6月1日,甲公司臨時股東會通過合并決議。2020年6月22日,甲公司股東賈某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股東會6月1日通過的合并決議。經查,甲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股東,但甲公司并未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而是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賈某及其他股東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東會會議并表決。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有關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不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規定,應當確認無效
B.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不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規定,應當撤銷
C.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雖然不符合章程的規定,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議有效
D.人民法院駁回賈某訴訟請求合法,該決議召集程序雖然不符合章程的規定,但屬于輕微瑕疵,且未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應不予撤銷
【答案】D
【解析】雖然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但并未影響賈某及其他股東出席會議,對決議無實質影響。
【單選題】趙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2020年12月趙某發現公司董事會作出的一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向董事會提出異議,但董事會不予理睬,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項決議。趙某提起訴訟應當列( )為被告。
A.總經理
B.董事會
C.董事長
D.甲有限責任公司
【答案】D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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