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一章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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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 |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 | 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
協議管轄 | 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依法協議管轄 | |
特殊地域管轄 | 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 由被告住所地、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其他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 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
專利糾紛案件 | 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
海事、海商案件 | 由海事法院管轄 |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 |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 |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踢皮球”) | |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不得“搶案子”) | ||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搶案子”) |
【相關練習題】
【多選題】住所地在甲市A區的張某,經常居住地在甲市B區?,F甲市C區的某美容院擬起訴張某要求其清償在該院位于甲市D區的分院做美容拖欠的1萬元服務費。對該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 )。
A.甲市A區人民法院
B.甲市B區人民法院
C.甲市C區人民法院
D.甲市D區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甲市D區)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是公民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甲市B區)人民法院管轄。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1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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