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7日
黑發不知勤學早,白首方悔讀書遲。三更燈火五更雞,正是人才立志時。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A縣甲公司向B縣乙公司購買10臺專用設備,雙方于7月1日簽訂了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專用設備每臺10萬元,總價100萬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貨,甲公司在收貨10日內付清款項;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萬元;雙方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糾紛,提交C仲裁委員會仲裁。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訂購該批專業設備的丙公司明確拒絕購買該批貨物,甲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買家,將不能履行合同。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要求甲公司賠償定金未能彌補的損失。甲公司不同意賠償損失,乙公司遂向C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請,甲公司認為:(1)只有當合同履行期滿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張解除合同不合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應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甲公司愿意承擔定金責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據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給乙公司造成10萬元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立即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屆滿)。
(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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