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5日
不要等待機會,而要創造機會。堅持努力,夯實基礎。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2021年1月1日,王某向李某購買一套二手房,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須向李某交付定金40萬元;合同簽訂后15天內,王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剩余款項在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須按合同總價款的2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將30萬元作為定金交付給李某。
2021年1月10日,王某向李某交付購房款30萬元。
2021年1月20日,李某告知王某,其3日前和陳某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并已將房屋轉移登記給陳某。因違約賠償糾紛,王某于202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事項如下:(1)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李某返還30萬元購房款及其利息;(3)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4)李某支付違約金4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王某能否要求解除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2)王某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80萬元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額支持?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能否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又要求支付違約金?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王某可以要求解除。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李某已經將房屋過戶給陳某,王某購買房屋、取得房屋產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要求與李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2)不能得到全額支持。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在本案中,定金數額視作變更為30萬元,王某只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
(3)王某不能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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