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計息規則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面對迷茫,行動就是治療它的最有效良藥。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借期內利息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有約定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除外。(2017年簡答題)
2.逾期利息
(1)有約定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為限。
(2)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7年簡答題)
(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
民間借貸計息規則綜述
具體情形 | 計息規則 | ||
借期內利息 | 沒有約定 | 不支付利息 |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 | 不支付利息 | |
其他 | 由法院依法確定利息 | ||
有約定 | ≤LPR4倍 | 按約定利率 | |
>LPR4倍 | 按4倍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 | ||
逾期利息 | 有約定 | ≤LPR4倍 | 按約定利率 |
>LPR4倍 | 按4倍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 | ||
沒有約定 | 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 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 |
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借期內利率 | ||
與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同時約定 | 可以選擇主張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應≤4倍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