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無論做什么事都要有恒心,自信心可以抵達成功的彼岸。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鏈接】財產保險合同的索賠權利人是被保險人,且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
2.受益人的指定
(1)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2)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②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③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資格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2)自然人、法人均可作為受益人。
(3)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
4.受益人的順序與份額
(1)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③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約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提示】有約定尊重約定;未約定順序視為同一順序,未約定份額視為等額;先照顧順序再考慮份額。
5.保險金的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提示】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6.喪失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只是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不影響保險公司保險金的賠付)
7.變更受益人
(1)誰有權變更受益人?
①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②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2)何時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變更何時生效?
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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