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9日
只有承擔起旅途風雨,才能最終守得住彩虹滿天。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作價200萬元出資,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合伙事務由甲負責執行。
事務所成立后第2年,丙在為A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A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此時,事務所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事務所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A公司,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A公司要求乙、丙支付。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并且提出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此后不久,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2)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A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企業財產具有獨立性,合伙人出資以后,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的財產的權利,合伙企業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在本題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已經成為合伙企業財產,其升值部分也應歸會計師事務所所有,乙無權就出資房屋升值部分要求丙退還。
(2)丙應當單獨承擔對A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3)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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