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18日
時間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給勤奮者以榮譽,給懶漢以恥辱。能否通過中級會計考試,其實還是取決于考生自己。既然選擇,那就努力!快來做題讓自己的知識點掌握得更扎實吧!
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甲以勞務出資,是合伙事務執行人;乙、丙、丁各出資50萬元。A企業成立次年發生了下列事項:
1月,A企業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貨款80萬元,收到貨物后10日內付款。2月10日,A企業如約收到貨物,但因資金周轉困難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故退伙并辦理了退伙結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見,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C銀行借款20萬元。
8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業催要上述到期貨款,因A企業無力償還,B公司遂要求乙承擔全部責任,乙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B公司又要求丁承擔全部責任,丁以債務發生時自己為有限合伙人為由拒絕。
據查: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及相關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的財產份額出質行為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丙的財產份額出質行為合法。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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