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運營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人生就像一只儲蓄罐,你投入的每一分努力,都會在未來的某一天,回饋于你。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8項),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執行事務合伙人
①如合伙協議約定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些普通合伙人均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如合伙協議無約定,全體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務的共同執行人。
②合伙事務執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權利外,還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監督和檢查、謹慎執行合伙事務的義務,若因自己的過錯造成合伙財產損失的,應向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負賠償責任。
③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就執行事務的勞動付出要求企業支付報酬。對于報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數額,應由合伙協議規定或全體合伙人討論決定。
2.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如果有約定,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3.與本企業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2019年簡答題)
4.從事相競爭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財產份額
(1)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財產份額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關于財產份額轉讓與出質的條件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對外轉讓 | 約定——一致同意 | (1)按約定程序轉讓 (2)至少提前30日通知 |
對內轉讓 | 通知 | 通知 |
出質 | 一致同意 | 可以,除非另有約定 |
關于財產份額/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下)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 |
對外轉讓 | √ | √ | √ | × |
對內轉讓 | × | × | × | × |
強制執行 | √ | √ | √ | ×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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