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仲裁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每一個普通的改變,都將改變普通。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適用范圍 | 基本規定 |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
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 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②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③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 |
仲裁協議的形式 |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 |
隱瞞仲裁協議起訴(2016年綜合題) 【提示】仲裁協議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仲裁協議知情時,應不予受理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 |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
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 ||
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2013年簡答題) |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 |
仲裁協議效力爭議的解決 |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 |
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
無效仲裁協議 | 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提示】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選定,因此,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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