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不去想是否能夠成功,既然選擇了遠方,便勇往直前。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最后階段的復習十分關鍵,希望大家能夠好好的把握時間。小編為大家帶來《中級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內容,供大家參考。
1.效力界定
具體情形 |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無其他因素影響) |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無效 |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獨立)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獨立)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 行為有效 | ||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 | (獨立)實施的 | 行為效力待定 |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 | 行為有效 |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2)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2021年調整)
(3)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提示1】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走向:
【提示2】“三權”的區分
權利人 | 行使時間 | 行使后果 | |
追認權 | 法定代理人 | 在撤銷前追認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有效 |
催告權 | 善意/非善意相對人 | 在撤銷、追認前催告 | 無直接法律效果,但如果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
撤銷權 | 善意相對人 | 在追認前撤銷 | 民事法律行為轉為無效 |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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