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銷售方式下的貨物銷售額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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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特殊銷售方式下的貨物銷售額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特殊銷售方式下的貨物銷售額
特殊銷售方式下的貨物銷售額
1.商業折扣
發票開具情況 | 計稅銷售額 |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 | “不含增值稅折后價”,即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
將折扣額另開發票 | “不含增值稅的原價”,即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
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的“備注”欄注明 |
2.“以舊換新”
貨物類型 | 計稅銷售額 |
金銀首飾 | “不含增值稅的差價”,即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
其他貨物 | “不含增值稅的新貨價”,即新貨物的同期(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 |
3.包裝物押金(而非租金)
所包裝產品類型 | 核算情形 | 時點 | 稅務處理 |
非酒類產品、啤酒、黃酒 | 單獨記賬核算 | 收取時 | 不作銷售處理 |
按約定期限退還且不超過1年 | 自始至終不作銷售處理 | ||
逾期未退時(超過1年或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未退還) | 價稅分離后并入銷售額 | ||
不單獨記賬核算 | 收取時 | 價稅分離后并入銷售額 | |
其他時點 | 不再重復處理 | ||
其他酒類產品(如白酒、紅酒、藥酒等) | 不論是否返還,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 | 收取時 | 價稅分離后并入銷售額 |
其他時點 | 不再重復處理 |
4.以物易物: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
(1)銷項稅額(應納稅額):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應納稅額)、依法開具發票。
(2)進項稅額
①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依法計算進項稅額;
②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或者用于不可抵扣用途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