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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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違約定金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
1.定金合同是否已經生效?
(1)交付
①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②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2020年簡答題、2014年簡答題)
(2)20%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2.定金的效力
(1)履行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不履行
①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能否并用
(1)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并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2020年簡答題)
(2)定金與賠償損失可以并用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2013年簡答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