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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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轉讓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1.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014年簡答題)
【提示1】未通知債務人:(1)債務人如繼續向原債權人履行,屬于適當履行;(2)對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無影響。
【提示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對債務人就生效,債務人應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不得轉讓:
①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提示1】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之間約定甲可以要求乙唱歌1小時的債權不得轉讓,甲將債權轉讓給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約定的丙,丙可以取得該項債權,要求乙依約唱歌;但如果丙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不得轉讓約定的,丙不能取得該項債權)
【提示2】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就金錢債權約定不得轉讓的,該約定僅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效,債權人轉讓債權,第三人不論對不得轉讓約定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債權,但債權人對債務人構成違約)
(3)效力
①債權全部轉讓時,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合同權利由新債權人享有,債權債務關系在債務人和新債權人間存續。
【提示】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債權人不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只是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債權債務關系繼續在債務人和債權人間存續。
②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③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權利無效、權利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④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2.合同義務轉移(債務轉移)
(1)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提示1】與債權轉讓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提示2】與“由第三人履行”不同,債務轉移是原債務人的徹底退出(免責的債務轉移),新債務人的加入,債權債務關系在債權人和新債務人間存續;而由第三人履行是債務人不退出,單純地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權債務關系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存續。
(3)第三人加入債務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1】區別于前述的債務轉移:第三人加入債務,并不導致債務人退出債務,而是該債務增加了一個義務人,因此,第三人加入債務不需要債權人同意。
【提示2】區別于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當事人自始至終為債務人和債權人,而第三人加入債務,在第三人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第三人與債務人是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3.權利義務的一并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提示1】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提示2】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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