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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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
總原則 |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 |
具體規(guī)則 【提示】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處理順序:先按“總原則”確定,“總原則”解決不了的,再適用“具體規(guī)則” | 質量要求 不明確 | (1)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 (2)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 (3)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 (4)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 或者報酬不明確 |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 | |
履行地點不明確 |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 ||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交付貨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勞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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