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的簽章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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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上的簽章
【所屬章節】
第四章(3)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上的簽章
票據上的簽章
1.簽章人VS票據債務人
(1)票據簽發時,由出票人簽章;票據轉讓時,由背書人簽章;票據承兌時,由承兌人簽章;票據保證時,由保證人簽章。
【提示】上述簽章均使得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2)票據代理時,由代理人簽章。
【提示】由代理人簽章,但:①在有效代理情境下,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②在無權代理情境下,由簽章的無權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3)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由持票人簽章。
【提示】持票人簽章表明其票據權利已經得到滿足,全體票據債務人的票據責任消滅。
2.如何正確簽章?
(1)自然人的簽章
①自然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自然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自然人在票據上的簽名為該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2)單位的簽章
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提示】一般單位在票據上簽章必須由兩部分構成(“公私并存”):符合規定的單位章+特定自然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雖然出票人簽章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一致,銀行會拒付,但支票本身仍屬于有效支票,出票人以及其他在支票上作了真實且符合規定簽章的債務人均應依法承擔票據責任)。
③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④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后果
情形 | 后果 |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 | 票據無效 |
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 | 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票據仍為有效票據) |
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 | 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票據仍為有效票據)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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