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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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1)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制度
持股比例 | 權益披露要求 | 交易限制要求 | 違規交易的懲罰 | |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 | 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在報告、通知、公告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 違規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 | 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 | 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 違規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 | 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 | 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 —— | ——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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