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制度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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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證券承銷制度
【所屬章節】
第四章(1)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證券承銷制度
證券承銷制度
1.證券承銷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提示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提示2】證券包銷分兩種情況:(1)先包后銷,即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后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于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于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2)先銷后包,即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2.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聘請承銷團承銷的,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3.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5.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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