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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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名稱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強制補繳
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5.特殊的登記事項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額。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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