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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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原因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如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通知、公告以及申報債權的時間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4.清償順序
(1)清算費用;
(2)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5.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6.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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