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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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提示】(1)區別于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必須為普通合伙人;(2)由于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具有合伙人身份,不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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