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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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所屬章節】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法定限制(“6件大事”)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2016年簡答題)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任意限制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綜合題、2016年簡答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