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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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東會VS股東大會(綜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
組成 | 全體股東 | |
性質 | 權力機構 | |
基本 職權 |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
基本 職權 | (3)審批相關報告、方案 ①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②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
基本 職權 | (4)決議重大事項 ①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②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③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④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
會議 類型 | 定期 會議 | 由公司章程規定 | 每年召開一次 【上市公司】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 |
臨時 會議 |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的董事提議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
召集 | (1)董事會或執行 董事 (2)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 (3)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 (1)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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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1)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3)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
臨時提案權 | ——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 |
決議規則 | 表決權的計算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提示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 【提示2】優先股股東通常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 |||
決議規則 | 絕對多數通過 | 規則 | 必須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 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
累積投票制 | × |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 ||
會議記錄的簽名 | 出席會議的股東 | 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