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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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仲裁程序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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