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適用范圍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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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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