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書山有路勤為徑,唯有勤奮的學習才會到達勝利的彼岸。中級會計的學習雖不容易,但是只要你勤奮肯學,相信一定會取得成功。
【內容導航】
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
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失效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要約
要約
1.要約與要約邀請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2)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3)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屬于要約邀請。
(4)一般的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的撤回
(1)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2)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的撤銷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2)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3)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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