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的出票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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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匯票的類型
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絕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
任意記載事項
非法定記載事項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匯票的出票
1.匯票的類型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2.商業匯票的付款日期
商業匯票根據付款日期的不同,分為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四種類型。
3.絕對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3)票據的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能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4)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0萬元以下),匯票無效。
(5)在出票日期、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屬于絕對記載事項。
(6)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4.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2)出票地
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付款地
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2015年簡答題)
5.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如果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6.非法定記載事項
(1)簽發票據的原因或者用途;
(2)該票據交易項下的交易合同號碼。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