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天道酬勤,在中級會計的學習過程中,努力也許不一定能得到回報,但不努力注定無回報。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預習階段知識點,現在就讓我們一起努力學習吧!
【內容導航】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所屬章節】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3.被保險人
(1)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1)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2)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3)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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