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階段已開始,努力才會成功的可能!勝利,永遠屬于最堅韌的人。小編為大家精編中級會計預習考點,大家記得學習哦!
【內容導航】
財產繼承
【所屬章節】
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
1.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2.能否成為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2)普通合伙人
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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