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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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要約收購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2.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
3.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4.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購價格;
(2)減少預定收購股份數額;
(3)縮短收購期限;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5.在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6.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7.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上市公司發行不同種類股份的,收購人可以針對不同種類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8.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9.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10.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11.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
12.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13.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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