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行為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勤奮是學習的枝葉,當然很苦;智慧是學習的花朵,當然香郁。中級會計師預習階段知識點小編堅持為大家更新,請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內幕信息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內幕交易
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信息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2.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3.內幕交易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4.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