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你既然認準一條道路,何必去打聽要走多久。想要收獲中級會計師證書,就要在備考的時候堅持學習下去,知識點已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關聯交易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
1、根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的賠償責任。
3、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該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