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業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毀于隨。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了,大家在預習階段一定要養成好的學習習慣!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所屬章節】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注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司章程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2)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
(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必備事項):
①公司名稱和住所;
②公司經營范圍;
③公司注冊資本;
④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⑤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⑥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6.分公司
(1)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
(2)分公司可領取《營業執照》,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2011年簡答題)
【解釋】(1)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與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子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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