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_2021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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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其他法律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所屬章節】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解釋】凡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義務人的,即應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期間有中止、中斷的問題;20年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的問題,但可以延長。
3.其他法律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2)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2)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4)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5)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日開始計算。(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算。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0年《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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