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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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與A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550萬,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將其一宗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A銀行,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辦理了抵押登記。A銀行還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擔保,于是甲公司請求其關聯企業乙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
2014年7月15日,A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對于A銀行實現擔保權的順序均未作約定。
2014年7月25日,A銀行在向甲公司發放貸款時預扣了該筆貸款的利息35.75萬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設立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上,開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無法歸還到期借款的本息,A銀行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乙公司主張,A銀行應先行使抵押權。
經評估,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連同建筑物M價值為800萬元,其中建筑物M的價值為300萬元。不考慮評估、拍賣的稅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的抵押權何時設立?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銀行實際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A銀行應先行使抵押權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為抵押物?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A銀行的抵押權于2014年7月11日設立。根據規定,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甲公司向A銀行實際借款的本金是514.25萬元。根據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在本題中,實際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萬元)。
(3)乙公司的主張合法。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物的擔保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當事人對實現擔保權的順序未作約定,而物的擔保由主債務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債權人A銀行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根據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
(5)乙公司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A銀行就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優先受償的金額為5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明顯不足以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償的部分,A銀行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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