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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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5月發生下列事實:
(1)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批鋼材,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鋼材總價款100萬元;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定金20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乙公司于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付全部貨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貨物后10日內支付全部貨款。5月16日,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10萬元定金,乙公司接受并未提出異議。
(2)5月20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50萬元到期租金。5月30日,因欠丁公司的債務到期,甲公司將其對丙公司的50萬元的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5月26日,甲公司所在地發生自然災害,當地政府組織救災募捐活動,甲公司當場承諾捐款20萬元,但一直未履行。其后甲公司因業務不景氣,欲撤銷該項贈與。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支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有效定金數額應為多少?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丙公司是否生效?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權撤銷贈與?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有效定金數額應為10萬元。根據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題中,乙公司接受了10萬元定金并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當事人對定金合同進行了變更,故有效的定金數額為10萬元。
(2)甲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對丙公司不生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本題中,甲公司轉讓債權時未通知丙公司,故對丙公司不發生效力。
(3)甲公司無權撤銷贈與。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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