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訂立_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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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合同的成立
(1)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的,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3)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
(1)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2)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3)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3.免責條款
(1)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標的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險合同的內容
(1)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為準。
(2)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3)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
(4)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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