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攻克一大題: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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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2019年4月2日,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簽訂了書面保證合同,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期間。
2019年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因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3)貨物滅失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多長?并說明理由。
(6)如果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未進行約定,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并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暫停發貨。
(2)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3)貨物滅失的損失由甲公司承擔。根據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甲公司)承擔。
(4)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丁公司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根據規定,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6)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先實現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練習題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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